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0:23:33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下放中省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审核与中省直企业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 比例核准两项管理事项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18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简政放权相关工作,本着"方便企业、服务群众”的原则,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将中省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审核与中省直企业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两项管理事项下放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按时承接。下放管理事项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实现企业就近就便办理业务的重要手段。各地对此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两项下放管理事项的承接工作,确保业务工作有序衔接。
二、完善制度,规范流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合实际工作管理办法,参照本通知附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办理条件、压缩办理时限、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启动相关业务办理工作,为中省直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优质服务。
三、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各地要明确承办科室及经办人员,保证两项管理事项下放后的工作标准;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省厅将坚持放管结合、强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双随机检查等方式,对下放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各地在具体工作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厅劳动关系处反映。
联 系 人:彭蕊、彭哲
联系电话:0451-87130507 87130499

附件:两项下放管理事项的操作规范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1日


两项下放管理事项的操作规范

一、中省直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方案审核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四)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二)申报材料明细
1.企业裁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员的理由,确定的实施裁减人员的原则、主要措施、企业人员状况及裁减人员意见、裁减人员总数及所占总职工数的比例、劳动关系处理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
3.企业相关财务资料;
4.工会或职代会对裁员方案的意见;
5.实际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流程
1.用人单位提交裁减人员方案、工会或职代会对裁员方案的意见等材料。
2.劳动关系部门审查核实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审核,对材料不全的,告知补充材料。
3.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书并送达用人单位。
(四)时限要求
1.受理时限:当日
2.不予受理告知时限:当日
3.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
二、中省直企业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
(一)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九)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4.与安置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十九)正确处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扩大就业关系,既要坚持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推进企业减员增效,又要切实加强对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员的指导。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十六)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十七)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4年省政府令第3号)"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二)申报材料明细
1.破产、改制、关闭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2.企业相关的财务决算;
3.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台账;
4.职代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5.实际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流程
1.企业提交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关于同意破产改制关闭的批复、职工安置方案、职代会决议等材料。
2.审查企业提交的材料,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补充材料。
3.受理后,进行书面审查,并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部门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联审后,出具批复意见书,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送达企业。
(四)时限要求
1.受理时限:当日
2.不予受理告知时限:当日
3.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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