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0:21:58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人社局
黑人社规【2018】8号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关于黑龙江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3号)及《关于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3号)有关规定,制定下发《关于黑龙江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人社规8号),旨在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依法将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二、明确参保方式、缴费标准
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乘以应缴费率之积参加工伤保险。短期雇佣的农民工,流动性较大、工资总额无法确定的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照不超过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计算,并在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追加预算造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按追加预算总造价不高于1‰比例进行补缴。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取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方可取得《施工许可证》。
三、落实待遇保障
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实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网上申报,审核,尽可能缩短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时限。交通运输行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已参保的施工企业发生1级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一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四、强化监督管理
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监管、协调配合,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交通运输等行业建设项目和标段,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同时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创新开展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为主导的多层次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护意识,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意识,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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