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人社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8〕21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7日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计 发 办 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有关规定,经请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力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且企业和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12个月为一年),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中: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l%
(公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按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公式中"计发月数”为: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退休年龄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计发月数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退休年龄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注:该表数值为国发〔2005〕38号确定值。)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年限×l.2%
三、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年度至职工退休时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职工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指数为本人当年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
α=(X1/C1+X2/C2+X3/C3+……+Xn/Cn)/N
α为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1, X2, X3,……,X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总额;
C1, C2, C3,……,Cn为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n年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后,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工资指数,应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时起,按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历年缴费工资指数超过3的封定为3,低于3的据实计算。
四、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人社厅于上年度末前公布。
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按规定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书面申请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六、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七、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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