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6 10:16:1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人社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8号)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及目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94号)等有关规定,出台《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黑人社规〔201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建立完善根治欠薪问题长效机制,规范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列入标准。包括三种情形: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 对于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其组织个人也将一并纳入“黑名单”。
(二)实行层级管理。省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地)人社行政部门对所辖县(市、区)的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惩戒措施。人社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名单”期限为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1年。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符合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标准的违法行为,自动续期2年。已移出“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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