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36:14

松原市地税局 松地税发[2006]55号 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房地产业 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松原市地税局
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房地产业 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松地税发55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现根据国家及省局有关通知精神,就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
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税款征收问题
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必须按照《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松地税发52号)确定的预缴方式,按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采取转账缴税方式的纳税人,需确
认其所申报税款已缴纳入库后,方可对用户卡清零解锁。
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活动开始时,要求企业报送开发项目楼盘表及楼盘基础价格表,税源管
理部门区分商用、住宅、车库等开发项目对基础价进行调查核实,报征管科审核备案后传递给办税服务厅。未按要
求提供上述涉税资料的,税控装置管理窗口在企业申报纳税后,暂不予导出完税信息;契税征收窗口不予办理该楼
盘的契税征收业务。办税窗口在受理企业申报或办理契税征收业务时,应依据楼盘价格表注明的基础价与企业开具
发票的销售价格进行比对,并对售出房屋栋号以及办理产权房屋栋号进行标注。对发票开具价格低于基础价的,按
规定权限报主管局长或市局审批。
对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信用较低的房地产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控制发票销售数量,并加强对其发票
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核算状况进行评估,对不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收
入、成本及费用支出项目及时正确归集、准确核算的以及不能按期如实报送有关资料并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
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对企业提出申请,要求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深
入企业认真调查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涉税资料的提供以及各税缴纳等情况,严格
审查其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审查后认为可查实征收的经局长签字后上报市局。市局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企业财务
核算的真实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对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认真,企业财务核算存在明显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
将追究基层主管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问题
外省(市)来我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原税务登记
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要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申报表》,同时提供将已取得的经营收入汇回税务登记所在地的财务核算账
户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否则,由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在我市登记管理的建筑业纳税人跨税收管辖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
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向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持营业税完税凭证回税务登记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完税信息录入纳税人
税控装置用户卡,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对未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由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所得税,并为其代开发票。

三、关于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登记管理问题
对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申请作为新办企业办理设立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审核纳税人的各项申
请资料,对纳税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在数据库中进行对比,并严格审查其注册资金来源及
构成情况,凡不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
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即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超过25%的,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
纳税人在申请注销登记时,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确属生产经营完全终止的,按规定程序予以注
销;对因改组、改制、合并、分立等原因而需注销原登记的,对其重新办理的登记,所得税一律按原有管理方式进
行管理。基层主管机关经审核认定为新办企业的,需将有关资料报市局征管科复核后方可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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