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合141号
各区、县劳动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统一规范全市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更好地为用人单位服务,根据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应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现就当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明确如下: 1、各区、县劳动局在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中要统一政策、统一要求、统一程序遇有新问题要及时与市局沟通及时解决。 2、市、区、县劳动合同鉴证责任分工仍按市有关文件执行。 3、用人单位一般应使用统一劳动合同文本,特殊行业的用人单位需在劳动合同中反映本企业的特点,要求使用自己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必须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各区、县劳动局在劳动合同鉴证时应查验用人单位出示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件。 4、用人单位鉴证应提交《企业申请劳动合同鉴证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使用统一表格(不得复印),鉴证后鉴证机关加盖印章。 5、劳动合同变更、续签需办理鉴证,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鉴证。 6、为避免出现双重劳动合同,在办理鉴证时,应查验劳动者本人出示的上一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就、失业证》。 7、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过去的一式三份改为一式两份。 8、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凡是不办理劳动合同鉴证的,一经查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处理。凡超过规定时限鉴证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鉴证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鉴证。 以上要求请各区、县劳动局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认真落实,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劳动合同管理处联系。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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