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9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批复
国税函934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采用电脑联网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和集中财务核算,所有分支机构的收款机均与主机联网,每天的销售业务数据传送到安利公司电脑主机进行统一核算和处理,同意由你局按照税控收款机发票式样的要素,核准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以适应安利公司MIS系统管理需要。安利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的分支机构按规定可以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安利公司冠名发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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