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33:56

财政部 财税[2006]1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143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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