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核定铁道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津劳险272号 财社联28号
天津铁路分局等有关驻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天津铁路分局等有关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行业驻津企业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04号)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3号)计发的退休费; 3.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8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4.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教计字190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5.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6号)和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4号)计发的退休费; 6.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8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7.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2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8.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9.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6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0.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42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1.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245号)计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2.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23号)计发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3.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8号)计发的粮油价格补贴; 1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二)、按照铁道部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劳80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书报洗理费30元、统筹补贴40元,不含房改补贴); 2.铁道部《关于铁路公安干警实行警衔津贴的通知》(铁劳3号)和《关于将铁路公安干警警衔津贴作为离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通知》(劳险函6号)计发的退休费; 3.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铁人25号)计发的退休费; 4.铁道部《关于提高参加"二七"大罢工老工人退休费的通知》(铁劳字411号)计发的退休费; 5.铁道部《关于一九九五年调整铁路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铁劳函316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6.铁道部《关于提高和调整铁路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铁劳函275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7.铁道部《关于1997年调整铁路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铁劳函190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8.铁道部北京铁路局《关于调整退休职工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京铁劳208号)计发的困难补助; 9.铁道部《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社险4号)计发的生活物价补贴; 10.铁道部《关于建立劳动模范离退休荣誉津贴的通知》(铁劳函274号)计发的荣誉津贴。 (三)、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铁道行业驻津企业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三、请铁道行业驻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分中心抓紧做好对铁道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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