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核定有色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津劳险277号 财社联33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北供销公司等有关驻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北供销公司等有关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色行业驻津企业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04号)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253号)和《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62号)计发的离休费; 3.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41号)和《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26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4.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8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5.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8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6.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2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7.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8.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6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9.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42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0.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245号)计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1.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23号)计发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2.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8号)计发的粮油价格补贴; 13.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二)、按照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印发〈地区公司本部贯彻(92)中色人字第0848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93)中色人薪字第129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效益分享金的批复》(中色劳统字0015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3.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一九九六年度企业效益分享金的批复》(中色劳统字0024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4.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贸易集团公司《关于一九九七年度企业效益分享金的批复》(中色贸劳统字0024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三)、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市劳动局《关于给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津劳险字120号)计发的生活补贴; 2.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关于给我市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津党组发4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3.市委组织部等三部门1994年10月口头布置对离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 4.市劳动局1996年7月口头布置对离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 5.市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价格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津政发93号)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 6.市政府《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通知》(津政发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7.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有色行业驻津企业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三、请有色行业驻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河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西分中心抓紧做好对有色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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