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28:0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核定电力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津劳险278号 财社联34号
中国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局、中国水利水电物资天津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中国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局等有关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行业驻津企业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04号)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253号)和《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62号)计发的离休费; 3.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3号)计发的退休费;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41号)和《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26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5.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8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6.国家教委《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教计字190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7.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6号)和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4号)计发的退休费; 8.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8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9.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2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10.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11.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6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2.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42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3.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245号)计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4.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23号)计发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5.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8号)计发的粮油价格补贴; 16.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二)、按照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的通知》(电人教172号)和《电力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电人教1996]503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2.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电力行业1997年离退休的人员执行〈过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电人劳28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3.电力部《印发〈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电人教617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4.电力部《关于调整电力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电人教406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5.电力部《关于印发电力行业〈1996年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的通知》(电人教502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6.国家电力公司《关于1997年电力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基本离退休金和对离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人劳189号)计发的基本离退休金和生活补贴; 7.国家电力公司《关于给部分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人劳217号)计发的生活补贴; 8.电力部《关于给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电人教405号)计发的生活补贴; 9.电力部《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通知》(人劳229号)计发的荣誉津贴; 10.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调整增加离退休矽肺病患者定期治疗期间补助费的通知》(人工240号)计发的补助费; 11.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于修订电力企业离退休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中电联统筹3号)计发的困难补助费和服务费。 (三)、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电力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统一京津唐地区退休人员增发退休补贴费的通知》(电社保47号)计发的退休补贴费可按照市劳动局等三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退休费补助的通知》(津劳险字223号)计发退休费补助的标准纳入; 2.市政府《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通知》(津政发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我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3号)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其中:汉民4元、禁猪民族4.5元; 4.市政府《关于调整水、电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41号)计发的水电价格补贴; 5.市财政局1994年12月口头部署计发的米油肉价格补贴; 6.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电力行业驻津企业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三、请电力行业驻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河北分中心抓紧做好对电力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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