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核定石油行业驻津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津劳险279号 财社联35号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驻津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驻津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油行业驻津单位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04号)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253号)和《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62号)计发的离休费; 3.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3号)计发的退休费;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41号)和《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26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5.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8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6.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教计字105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7.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6号)和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4号)计发的退休费; 8.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发8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9.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2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10.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6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1.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8号)计发的粮油价格补贴。 (二)、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调整石油职工岗位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油劳字第473号)和《关于调整石油职工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油劳字第451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提高石油企业护士工资标准的通知》(劳资字第95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提高石油行业退休职工生活待遇的通知》(中油劳字第666号)计发的退休费; 4.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石油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92)劳资字第65号)计发的基本离退休金; 5.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增发石油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中油劳字第435号)、《关于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补充通知》(中油劳字第775号)和《关于印发〈石油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座谈会议纪要〉的通知》(劳资字第83号)计发的生活补贴和基本离退休金; 6.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适当增发石油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中油劳字第497号)计发的生活补贴和基本离退休金; 7.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增发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中油劳字第487号)计发的生活补贴和基本离退休金; 8.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增发石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中油劳字第475号)计发的生活补贴和基本离退休金; 9.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增发石油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中油劳字第452号)计发的生活补贴和基本离退休金; 10.石油部《关于对离退休职工实行生活补贴的通知》(油劳资字第43号)计发的生活补贴; 11.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调整部分离退休人员工龄工资的通知》(中油劳字第181号)和《关于调整石油企业职工工龄工资标准的通知》(中油劳字第291号)计发的工龄工资; 12.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调整石油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油劳字第476号)计发的基本生活补贴; 13.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关于印发总公司〈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中油劳字第602号)计发的洗理费、书报费、交通费。 (三)、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处《关于大港石油管理局参加社会统筹后,其单位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纳入统筹的意见》(津劳险事5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2.市劳动局《印发〈关于给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发离、退休费的意见〉的通知》(津劳险字14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石油行业驻津单位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三、请石油行业驻津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8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7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大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大港分中心抓紧做好对石油行业驻津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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