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26:02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国有企业整体合资后原因定工劳动合同期满支付生活补助的批复
津劳法318号
天津市二轻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就隆庆集团与香港南华集团合资组建部分整体合资企业的原固定工生活补助费问题,提出的《关于整体合资的原国有企业固定工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给予生活补助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则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不再续签,但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并且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较多的情况下,企业不能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做好续签劳动合同工作。
二、国有企业实行整体合资,在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应对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予以明确。如果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对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未予明确的,应当由整体合资后的合资经营企业支付生活补助费。
三、生活补助费的支付对象为原国有企业的职工。支付办法为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工作年限为整体合资前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整体合资后在合资绝营企业的工作年限之和。
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四、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延,企业需要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企业职工。
此复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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