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核定民航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津劳险339号 财社联46号
中国民航天津管理局等有关驻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8号)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22号)要求,近期我局对中国民航天津管理局等有关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航行业驻津企业按照以下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可纳入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04号)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253号)和《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62号)计发的离休费; 3.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3号)计发的退休费; 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41号)和《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26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两航起义中有特殊贡献人员退休费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95号)计发的退休费; 6.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培16号)和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4号)计发的退休费; 7.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2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8.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9号)计发的离退休金; 9.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6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0.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42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11.劳动部、财政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停飞和离退休后发给生活补助办法的通知》(劳险字29号)计发的生活补助费; 12.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245号)计发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13.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23号)计发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4.国务院《关于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国发18号)计发的粮油价格补贴; 15.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二)、按照国家民航总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民航总局等三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民航局发75号)所确定工龄工资(1997年底标准)计发的离退休费; 2.民航总局《关于核定民航企业离退休人员199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传真民航机号3072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3.民航总局《关于对民航企业离退休人员199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传真民航机号1999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4.民航总局《关于1997年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传真民航机号2045号)计发的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天津市有关文件计发的养老待遇 1.市劳动局等三部门《关于发给退休职工退休费补助的通知》(津劳险字223号)计发退休费补助; 2.市劳动局《印发〈关于给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增发离、退休费的意见〉的通知》(津劳险143号)计发的离退休费; 3.市委组织部《关于给我市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费的通知》(津党组发4号)计发的生活补贴费; 4.市政府《关于调整生猪等副食品价格和农村粮油价格的通知》(津政发93号)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 5.市政府《关于放开鸡蛋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偿的通知》(津政发51号)计发的鸡蛋价格补贴; 6.市政府《关于调放部分商品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32号)计发的肉水价格补贴; 7.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场煤、燃气、公交客运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58号)计发的煤燃气价格补贴; 8.市政府《关于放开我市粮食价格的通知》(津政发15号)计发的粮食价格补贴; 9.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改变我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13号)计发的肉类价格补贴,其中:汉民4元、禁猪民族4.5元; 10.市政府《关于调整水、电价格并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津政发41号)计发的水电价格补贴; 11.市财政局1994年12月口头部署计发的米油肉价格补贴; 1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计发的工伤护理费、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救济费。 二、对于民航行业驻津企业未被确认的行业统筹项目,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以保持已退休人员的原待遇基本不变。 三、请民航行业驻津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调整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确保自1999年9月份起按照本通知确认的统筹项目办理养老保险基金结算手续,并对1999年8月底前超过本通知规定统筹项目的部分进行一次性调整。同时,请东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丽分中心抓紧做好对民航行业驻津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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