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津劳法40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已于1999年4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准确实施,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7号)精神,现就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搞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
行政复议法是一部规范和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对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工作机构,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抓好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和培训。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对学习和培训工作作出具体安排。12月底前,要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重点要做好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通过学习现和培训,帮助广大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全面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内容,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制度等,加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近期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根据劳动保障部及市政府的要求陆续制定行政复议文书规范格式、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等方面的规定。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按照行政复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行为复议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不合法,可以一并要求进行审查。这是对立法工作的一种有效监督。因此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要求加强对规范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把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作为必经程序,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文件的制定、报送、审查、修订应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出现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从源头上解决依法行政问题。
四、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清理有关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等方面的文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越权制定的和明显失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废止,防止因规范性文件不适当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理工作分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日常清理工作要根据需要随时进行,每年年底要进行一次集中性清理工作,并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同级法制工作机构。
五、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重点规范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和行政许可审批行为。要做到执法主体合法和行政程序合法,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形式上合法有效。
六、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一是要在对以往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的受理、审查、决定等工作程序;二是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工作,对受理的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明确的复议决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告知申请人向应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及时转送其他应受理复议机关处理,不得贻误。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审查时效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可以延长期限的,要按照规定报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三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配合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复议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没有依法履行行政复纸职责的,要及时查处,坚决纠正,保证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工作,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立法、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劳动法制建设。贯彻实施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法制机构联系。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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