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财关税[2007]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34号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附件:
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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