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做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调出、调入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15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自1998年7月1日起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养老保险制度与天津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并轨。为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轨后的政策衔接工作,规范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现就做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调出、调入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于由开发区调出的职工,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统一为调出职工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进行转移。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局(以下简称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开发区劳
动人事局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予以认可并延续使用。对于调入开发区的职工,其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亦予以认可,当职工调出开发区或在开发区中断就业时,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档案一并转移。
二、对于由开发区调出的职工,由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统一为调出职工审核连续工龄,审核的连续工龄记载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三”页上。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审核的职工连续工龄予以认可,并以此作为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对于调入开发区的职工,其由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的连续工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亦予以认可。当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以此作为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三、对于由开发区调出的职工,其在开发区期间按照开发区原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予以确认。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对职工在开发区的缴费基数予以认可,并以此作为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对于调人开发区的职工,其按照天津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予以确认,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亦予以认可。当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以此作为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四、对于由开发区调出的职工,其在开发区期间按照开发区原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以及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由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予以确认。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对职工在开发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认可,并以此作为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对于调人开发区的职工,其按照天津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以及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由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予以确认,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亦予以认可。当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以此作为计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五、对于调入开发区或由开发区调出的职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以及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还应按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六、调出职工的档案未存放在调出单位或开发区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其档案存放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等参保凭证,负责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审核连续工龄。
七、在开发区中断就业的人员,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发和连续工龄审核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八、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1998年6月30日以前调入开发区或由开发区调出的职工,其养老保险转移仍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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