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16:25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4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早期儿童养育与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早期儿童养育与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国税函46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早期儿童养育与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2007年4月29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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