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开展“劳动合同检查”的通知
津劳办34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纠正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清理不规范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就业行为,根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市政府34号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开展劳动用工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劳动合同建制情况。包括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与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的职工是否办理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与招用的下岗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外派劳务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有关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等。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检查时间和检查重点 检查时间自2000年10月1日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前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检查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转制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2000年劳动年检一次审验不合格的企业。 三、检查的方式 这次检查活动采取自查、互查的方式特别是对重点单位要逐户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市局将对部分重点地区和用人单位组织专人实施检查;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属地管辖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由一名副局长亲自挂帅具体负责并认真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周密制定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将检查活动的实施方案及工作组人员名单于9月28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在检查活动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深入区县对检查活动进行督查。 (二)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以劳动监察、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检查组人员应不少于10人。 (三)检查活动中,要注意向企业和职工做好劳动用工、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正策的宣传,讲解企业进行劳动用工管理的基本政策,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用工管理方法,并及时研究解决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用工管理的建议。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肃处理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企业招用劳动者,特别是下岗职工与新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其限期签订;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完备的要责令其限期与职工重新协商修订;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五、认真做好检查活动的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的报送工作,检查活动结束后,各区县应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于2000年11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和统计报表报市劳动监察处,检查中如有重要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监察处、劳动合同处联系。 附件略 二000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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