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13:01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驻津向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35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驻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根据养老保险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0月1日起,将驻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纳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些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比例按照津劳局294号文件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照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纳入统筹。职工2000年9月30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周转金等其他政策参照市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61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驻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于2000年10月10日以前与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联系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有关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这些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核发和工作年限的审定工作。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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