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09:34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901号 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9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等7个出口加工区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7个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等试点后的税收管理,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55号)及现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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