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08:23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07]73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白山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白山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白山地税发7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局关于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市局成立 了房地产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流转税科),制定了《白山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现将《白山市
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落
实。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税收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全面提高
行业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省局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89号)文件精
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契税管理为把手“先税后证”,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
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管理流程,对房地产税收实
施全过程和全税种的集中控管。
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对象
房地产一体化管理的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所涉及到的房
地产开发业、建筑业(包括装饰、装修、装璜设计)及与其相关的部门和相关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建设局、房
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拍卖行等)的纳税人
及其应纳的所有税种。
三、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方式
(一)对个人二手房屋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各县(市)局和市本级(江源区除外)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
理部门协调,在产权交易场所设立征收窗口,对个人二手房屋交易的所有税种实行统一征收,由征收窗口统一使用
税控装置开具二手房屋转让发票和相关税种的完税证。
各县(市)、江源区个人二手房屋交易税收由契税科负责,市本级二手房屋交易税收征管,由开发区局负责征收管
理。
(二)各县(市)、江源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由各县(市)、江源区地税局契税科负责,对城区范围内的
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集中管理,由其具体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系,采集工程项目立项、土地出让、
开工许可和商品房销售许可等社会综合治税信息,按项目建立征管档案,负责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常税源管理
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
(三)市本级(江源区除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由开发区局负责,即对管理范围内所有建筑及房地产开发
企业和相关部门的税收进行征管。对房地产一体化管理征收的税款,在开据税收缴款书时,按纳税人所属注明入库
级次(即市级、八道江区级、开发区级)由国库按级次划转各库。
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内容
(一)随同省级数据大集中系统开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模块,建立房地产税源及征管信息一体化处理平台
(以下简称一体化信息处理平台),配套开发税控机开发票、项目税源信息档案化管理等应用软件(此项工作待省
局应用软件实施时开展)。
(二)各县(市、区)、契税科要与同级计委、土地、房地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取得项目立项、土地
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工信息(称为项目立项信息),将信息进行建档分类管理。市区本级此项工作由一体化管理专
业局负责。各部门或岗位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获得的房地产信息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予以保密。
(三)对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在取得立项信息之日起15日内建立管理档案,对项目立项、土地受让、工
程发包、工程价款结算、房屋出售出租、装饰装潢等各阶段税源及征管信息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四)对二手房交易由产权处征收窗口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有关政策咨询和相关手续,同时征收交易过程中
应纳的相关各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负责统一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二手房屋转让发票和相关税种的完税证。
(五)要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对取得的税源信息要定期分捡、处理、反馈,并及时根
据变化情况更新信息内容,对房地产信息资料作为长期的税源资料进行管理归档。
(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票实行税控机开票,各局要逐期开展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票表比对”,对营业税、企业
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所有相关税种实行控制。在落实“先税后证”规定的基础上,要将发票做为办理契税征
缴手续必须提供的要件,对个人二手房屋以外的房地产交易不能提供发票的,不予办理契税征缴手续。
(七)全面开展房地产税收纳税评估。充分利用项目立项、行业经营状况、工程发包、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多
方面的信息,逐期开展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纳税评估,通过税源信息与纳税申报的多角度、多层次比对,分析筛选存
在疑点,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针对性地采取征管措施。各征收单位要每半年或一年对建筑及房地产企业进行一次
行业纳税评估,根据行业销售利润率、行业税负等指标变化情况,定期调整指标预警值。
五、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狠抓落实,实行房地产一体化管理,是整合资源、提高征收管理
质量效率的重要举措。要根据省局的要求和本办法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
(二)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各地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意义和
上级局的具体要求,赢得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三)逐步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要按照要求,理顺机构、调整征管范围,充分利用现有条件,采取人机结
合方式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六、本办法由白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07]73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白山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