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07:37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7年第49号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关税61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税号:25010011、25010019、2501002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对9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按原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食用盐、其他盐和纯氯化钠,准予退还多征部分的税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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