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06:44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的通知
津劳局91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 为适当提高企业离休人员的待遇,保障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市委书记办公会和第51次市长办公会精神,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按照批准离休时确定的行政职务(含享受待遇)分别增加养老金。具体标准为:正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76元;副局级每人每月增加231元;正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副处级每人每月增加163元;科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对于离休时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分别增加养老金,具体标准为:正高级每人每月增加276元;副高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中级及其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按照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增加养老金可就高不就低。 二、确定离休人员的原任行政职务,均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的职务为准。在离休时经批准享受局、处级待遇的离休人员,凡享受待遇的批件中未明确为正职的,均按副职增加养老金。 对于194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经批准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人员,可按照19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 三、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增加标准统一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标准,即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养老金。 四、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作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五、离休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凡参加全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纳入统筹。 六、行政公司转为企业公司以前已离休的人员,根据原市劳动局津劳险字287号文件规定,凡按照市政府津政发21号文件规定增加离休金的,可按照本《通知》增加养老金。凡按照市人事局津人39号、40号文件规定增加离休费的,不能按照本《通知》增加养老金,但可按市人事局津人工1号文件增加离休费。按照市人事局津人工1号文件增加的离休费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纳入统筹;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标准纳入统筹。 七、1994年9月30日以前离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档案》第三部分“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养老待遇变动”栏序号“9”。 1994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离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新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11”。 1998年1月1日以后离休的人员按照本《通知》增加的养老金,记入《天津市城镇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统一办法计算养老待遇档案》中“养老待遇总金额变动”栏序号 “11”。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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