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2:00:59

财政部 财税[2007]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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