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财税〔2016〕18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财税〔2016〕18号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财税〔2016〕18号
全文有效
2016-09-08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6〕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符合闽财税〔2016〕17号文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向实际扣减税种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履行减免税备案手续。原则上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外,其他备案资料只需提供一份,扣减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征的,报送给主管国家税务局;其他的报送给主管地方税务局。纳税人主管国家税务局和主管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备案后续管理,做好备案资料和扣减剩余额度信息共享工作。
二、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派出机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本季度纳税人备案信息和实际减免的税额报送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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