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43:17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社35号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中央驻津单位及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18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或企业负责制定,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天津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津劳局317号)第三条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财社18号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四、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管理的监督和财务监管,防止挪用资金等违法规行为。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城镇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备案表    ┌──────┬─────────────────────┐ │企业名称 │ │ ├──────┴───┬─────────────────┤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 │ ├──────────┼────┼───┼────────┤ │ 联系人 │ │电话 │ │ ├──────┬───┼────┴───┼────────┤ │ 参加医疗 │ │ 缴纳基本医疗 │ │ │ 保险时间 │ │ 保险费累计时间│ │ ├──────┼───┼────────┼────────┤ │上年度工资 │ │基本医疗保险年 │ │ │总额(万元)│ │缴费基数(万元)│ │ ├──────┴───┴────────┼────────┤ │ 上年度实现利税(其中:利润,万元) │ │ ├───────────────────┼────────┤ │ 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万元) │ │ ├───────────────────┼────────┤ │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年提取额(万元) │ │ ├──────┬────────────┴────────┤ │补充医保资金│ │ │的主要用途 │ │ ├──────┼─────────────────────┤ │ 管理方式 │ │ ├──────┴───────┬─────────────┤ │ 单位(盖章)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表
说明:本表一式三份,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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