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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41: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887号
北京、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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