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41:2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887号


北京、河北省(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北电网有限公司2008年度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