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41:1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8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缴费通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缴费通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89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缴费通项目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2008〕1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江西省政府批准实施的“便民服务一卡通工程”是一种新型的缴费支付方式,其业务模式和运行机制与传统缴费方式有较大差异,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在实施“便民服务一卡通工程项目”中,由一卡通运营商向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网通用户销售“缴费通卡”时开具发票。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不断总结经验,并及时上报有关试点情况。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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