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企业建立协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办44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制度,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曾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37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大多选择了工资集体协商试点企业,在各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的积极推动下,试点企业均按《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使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针对涉及利益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工资、保险、职工福利、裁员等),随时就单项或多项问题进行协商并及时得到解决,从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尚未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当尽快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并形成制度。企业要依照规定的程序推选协商代表并以文字形式将双方代表的构成、拟协商内容、程序、形式及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加盖企业和工会印章,按管辖范围,将上述内容及协商记录和协商会议纪要一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拟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协商内容可参照市政府第48号令第三十一条进行协商,也可以就其中几项内容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3、对暂不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单位,经过集体协商,拟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应当本着企业效益和职工利益同步增长原则,根据企业的效益增减情况合理确定职工的年度工资水平,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4、拟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其他专项协议的单位,可以就市政府第48号令第三十一条中任何一项进行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凡签订集体合同,同时又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集体协议可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用人单位应按照《天津市集体合同报送与审查暂行办法》(津劳局13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凡只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而未签订集体合同或其他专项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按照《通知》的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凡只签订其他专项协议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各局(集团总公司)要认真指导所属企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认真做好审查、备案和统计上报工作。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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