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对我市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等原五县所属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的通知
津劳局76号
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2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433号)。《通知》规定,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780元。考虑到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以下简称原五县)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原五县所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4月1日起,原五县所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由780元调整为680元,即: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680元的,以680元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企业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职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680元的,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目前仍按照78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原五县所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凡符合调整“缴费基数最低标准”条件的,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予以调整。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于不符合调整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制止。二OO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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