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津劳办9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法制监督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国家劳动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是劳动保障法制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贯彻法制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各处室和区县劳动保障局。
第四条 市局政策法规处主管本市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就业和再就业规范性文件
1 、劳动力及其流动管理政策;
2 、再就业培训和转业转岗训练政策;
3 、职业介绍政策;
4 、劳服企业和社区就业政策;
5 、各项再就业鼓励扶持政策等。
(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
1 、养老保险政策;
2 、医疗保险政策;
3 、失业保险政策;
4 、工伤保险政策;
5 、生育保险政策;
6 、农村社会保险政策;
7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政策;
8 、基金经办制度。
(三)工资福利规范性文件
1 、最低工资政策;
2 、工资宏观调控政策;
3 、工资支付政策;
4 、企业工资管理制度规定;
5 、福利政策;
6 、工时休假政策;
7 、知青政策。
(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性文件
1 、职业资格和就业准入政策;
2 、企业职工培训管理政策;
3 、职业技能鉴定政策;
4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教育政策;
5 、技工学校管理政策。
(五)劳动保障监察规范性文件
1 、执法主体规定;
2 、管辖规定;
3 、执法程序规定;
4 、行政处罚办法;
5 、执行规定。
(六)劳动关系调整规范性文件
1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2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制度;
3 、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
4 、劳动争议管辖制度;
5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适用制度;
(七)劳动保障信访规范性文件
(八)劳动保障信息统计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形式的文件应当备案:
(一)规定、暂行规定;
(二)办法、意见;实施办法、实施意见;
(三)批复、答复、复函、解释、说明;
(四)通知、转发通知;
(五)联合发文;
(六)应当备案的其他形式的文件。
第七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会议通知、通告、公告;
(二)请示;
(三)汇报、报告;
(四)邀请函;
(五)会议纪要、记录;
(六)领导讲话。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
(一)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市局有关处室和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规范性文件备案表(表样附后),附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十份,一并送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政策法规处接到备案文件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国家劳动保障部法制司备案,并进《天津劳动保障网》和《劳动保障政策文告》发布。
(三)对经备案审查,发现确有问题的文件,由政策法规处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每月十五日前向市局各处室,每月三十日前向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出备案通知,督促备案。
第十条 市局各处室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规范性文件备案表
备案处室(单位): 年 月 日
文 件 名 称
文 号
签发人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主 送 单 位
联 合 发 文 机 关
备 案 份 数
十份
备 案 人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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