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十三)
第十三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
本条释义
本条是对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时确定销售额的规定。
与原细则相比,删去了经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确定的方式的规定。
这是因为,对于经营非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原细则规定当其不能分别核算时,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和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而新细则删去了这一规定,经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时,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和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因此不存在兼营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了,也就没有必要再规定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应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了。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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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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