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26:15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劳局24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银行天津(市)分行、市邮政储汇局、各区县邮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以下简称七部门文件)精神,确保我市社会保障基金安全完整,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天津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制度更趋完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也即将出台,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也将逐步扩大。由于社会保障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我市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以及冒领基本养老金等违纪违规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同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的要求,各区县和有关部门应在原有机构中确定一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员,同时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联络,逐步形成各有关部门相互链接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网络。 二、认真贯彻七部门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认真贯彻七部门文件精神,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建立基金监督制度,建全监督管理工作网络,要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的征缴、支付和运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要与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 市财政部门要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市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对本市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邮政局对本市邮政储蓄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邮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和在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中的滥用权力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政策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各部门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要实行分类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征缴、支付社会保险费,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统计报表的按期报告制度,定期向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支付等有关情况,每年年底前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预算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复核。要严格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做到征收、支付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后,银行、邮政等机构要设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管理社会保险金代发业务,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各代发机构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划款审批制度,部门领导要负责对每月社会保险费划款审核监督,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与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帐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二OO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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