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23:39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函[2009]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负担率大幅下降。因此,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需要调整。经研究,现就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4%调整为1.2%。

二、2008年12月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环节实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收入在1月份纳税申报时不再预征,已预征的税款在2月份纳税申报时调整。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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