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21:30

财政部 财税[2009]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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