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12:22

吉林省地税局 吉水基办字[2009]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埠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防洪资金征收的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埠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防洪资金征收的通知
吉水基办字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下简称防洪资金)征收工作,增强全省抗洪减灾能力,依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105令《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现就征收外埠建筑安装
施工企业防洪资金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鉴于外埠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在大型工程施工时,分段施工,坐落在不同市、县、区,防洪资金征收难度很大,需要很多人力物力。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7号)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境内跨县(市)建设项目营业税征收方式及纳税地点的通知》(吉地税发121号的有关规定,外埠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防洪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缴,建设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日常征缴工作。为鼓励代收、代缴单位和代收、代缴人员,建设单位主管地税务机关可从返还的代征手续费中给付不高于建设单位实际代收数额3%的费用,用于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一线代收工作人员业务费和劳务费支出。
特此通知。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
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吉林省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吉林省地税局 吉水基办字[2009]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埠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防洪资金征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