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11:56

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33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特制定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予公布,望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必须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费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我市有关法规筹措落实。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或者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当在20万元以上)。 第四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五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配备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较强专业素质的行政管理人员。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掌握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应配备于办学规模相适应、机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工作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第七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并经司法公证。 有办公场地;有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有教学场所并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生的,其住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标准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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