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07:40

白城市地税局 白地税发[2009]21号 白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三业” 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方案

白城市地税局
白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三业” 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方案
白地税发21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局,办税服务中心:
为了确保我市在“三业”中(餐饮、洗浴、娱乐业,以下简称“三业”。)第二期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
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质检总
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
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10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地税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监控税源,一些纳税意识淡薄的纳税人虚开发票、串用发票、制售假发票
等现象屡禁不止,并借此偷逃税款,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特别是在“三业”等终端消费的服务行业,财务核算不
健全,税收流失现象相对严重。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都在积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通过税控收款机开具
的税控发票不仅可以防止“大头小尾”开票,而且数据不可更改,又可查询核对,它挤压了假发票的生存空间,还可
以利用采集到的电子数据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核对,有效监管税源。在我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利于税务
机关加强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广大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
境;有利于纳税人自身加强核算,规范经营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法律依据
推广税控收款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法律法规的规定:
1.《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
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2.《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
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应用
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44号),文件中就推行使用的范围、方法、生产和市场准入、
销售及售后服务、使用管理、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等工作做了明确规定。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1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67号)等文件。
5.依据2009年省地税局推广税控装置工作要求。
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在总结第一期推广经验的基础上,第二期推广的范围是市区内起征点以上的所有“三业”纳税人,都要按照要求
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取消使用吉林省地税定额(有奖)发票,全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吉林省地税卷式税控(有
奖)发票。未达到起征点的“三业”纳税人也可以根据经营需要,申请安装税控收款机。外市(县)局可以根据本地
实际情况确定安装标准、安装行业和安装计划,并上报市局。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型号和费用承担
按照省地税局规定,本次推广应用的税控收款机是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具有生产许可的ZZL-818(C04)型税控收
款机,其销售价格经省物价管理部门统一定价3800元/台。本次购置税控机的纳税人,其购置费用采取财政补
贴、政策减免和纳税人自负等三部分承担。(白城市财政补贴市本级的纳税人1000元/户,各县(市)局可比照此
标准,申请同级财政补贴)
五、市区内第二期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步骤
1.准备阶段(2009年6月16-19日)。各主管税务局制定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应使
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祥见附件1)。
2.宣传阶段(2009年6月16日-7月31日)。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
解和支持。各主管税务局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开展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的宣传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推行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推行范围、推行方法和政策规定等,为推广
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各主管税务局向纳税人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祥见附件2)。
3.集中填表和审核阶段(2009年6月22-30日)。各主管税务局发放和审核纳税人填制的《税控收款机用户
注册登记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祥见附件3、4),并集中上报市局发票管理所。同时,
在征管软件中对纳税人重新做票种核定和税控器具使用资格认证。
4.集中培训阶段(7月1日)。开设税控收款机第二期培训班,开班前由市局领导做动员讲话,由税控收款机售
后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集中的操作培训。时间:7月1日上午9点,地点:市地税局九楼会议室。要求各单位提前
通知需要培训的纳税人。
5.集中初始化阶段(洮北局7月2-9日,开发局7月10-15日)。各主管税务局根据《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
表》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实施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注册登记和锁机时间。
6.集中购机阶段(7月2-31日)。各主管税务局通知纳税人交款领取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发
放售后服务联系卡和配置说明。
7.领购发票。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后,领购吉林省地税卷式税控(有奖)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
同时,对该纳税人停止发售吉林省地税定额(有奖)发票。
8.数据申报。次月征期,已经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携带用户卡和u盘到征税大厅进行数据申报和纳税。同
时,进行票表比对。
9.零散安装阶段(8月1-31日)。集中安装后,零散安装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以在8月份期间填表,经主管
税务局审核后,及时安装使用。
10.新开业的纳税人。属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的新开业的“三业”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
税控收款机,并完成初始化登记。

六、推广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证实施。
为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地税局成立推广税控收款机领导小组:
组 长:郭景志
副组长:李学民、杨晓涛
成 员:张海峰、方 勇、赵玉庆、杨德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票管理所。
主 任:李学民
副主任:张海峰
成 员:方 勇 赵玉庆
职责是负责推广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各单位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推广工作顺利
进行。
(二)落实政策,搞好服务。
一是落实好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购置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及时办理税收减免及税前扣除核算工作。二是搞
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对推广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解决,确保推广和运行畅通。
发票管理的几点要求。
按照省局要求,为了加强发票控税管理,省局从现在起已经不再印制大面额的定额(有奖)发票,以后将逐渐
取消定额(有奖)发票,推行税控收款机,使用卷式税控(有奖)发票,以减少税务机关的发票运输成本和纳税人
的用票成本。结合本次推广工作,市局决定:一是九月末以后安装税控收款机的“三业”纳税人,不再享受财政补
贴,二是九月末以后,对符合安装标准的而未安装税控收款机的“三业”纳税人,停止发售定额(有奖)发票。三是
符合安装标准的“三业”纳税人库存的定额(有奖)发票可以使用到10月末。四是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
机和出现发票违章的“三业”纳税人,要依据《征管法》和《发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强化措施,明确职责。
各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推广标准,摸清底数,做好登记、审批和上报工作。市局将此次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
的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各单位要提高对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1.发票管理所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和协调推广税控装置工作,协调处理税控装置的相关事宜。
(2)负责税控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负责对税控装置售后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检查指导县(区)局税控装置管理工作;
(5)负责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信息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协助软件开发公司对应用税控装置的业户进行技术支持、业务培训和日常维护工作;
(2)负责税控装置与征管软件衔接工作;
(3)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各县(市、区)局管理职责
(1)负责确定本辖区内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填写《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报局领导审批;
(2)根据局领导审批的《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并发放《税控收
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给相关纳税人。采集并审核初始化信息;
(3)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和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进行确认;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
票限额审批表 》
(4)负责纳税人领购发票数量的审批和管理;
(5)负责监督服务商的售后服务工作,对税控装置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向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反馈;
(6)负责税控装置的安全使用及开具发票信息的管理;
(7)负责税控装置的监督管理,包括注册登记及信息变更、票表比对异常的审批(意见)、税控收款机、通用
介质丢失(被盗)、损毁、流失或注销等的监督管理。特别是纳税人注销清算的,应收回信息管理系统及未使用的
发票;
(8)负责对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的管理,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9)负责已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10)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办税服务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和IC卡或u盘的数据接收工作
(2)负责“票表比对”工作;
(3)负责向申报正常纳税人的IC卡或u盘清零解锁和对解除异常的纳税人的IC卡解锁工作;
(4)负责税控发票发售及IC卡或u盘返写发票信息工作;
(5)落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1.《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略)
2.《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略)
3.《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略)
4.《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白城市地税局 白地税发[2009]21号 白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三业” 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