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发[2009]13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的补充通知
吉林省地税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的补充通知
吉地税发13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58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豁免我省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税391号,以下简称《豁免通知》)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豁免欠税工作程序
(一)各市州局应在2009年8月15日前,到省局征管处领取本地区的豁免历史欠税申报材料,下发给所属县(市、区)局,并对核销的欠税进行复核。
(二)县(市、区)局根据《豁免通知》和《吉林省豁免历史欠税企业名单》,逐户向有关企业下达豁免历史欠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
二、豁免欠税账务处理
(一)县(市、区)局告知企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豁免欠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对于批准豁免的欠税,企业作为本年度收入,税务机关不再征收相应的税款。
(二)县(市、区)局的计统部门,应根据《豁免通知》,减少《待征税金变动情况表》和《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表》,增加《减免税金明细表》的“其他减免”栏的相关减免数,并要在2009年12月份的《税收会统报表》中进行调整。
三、豁免欠税征管系统处理
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根据《豁免通知》,在“综合征管系统”的“税务管理—欠税管理—欠税核销”模块中进行核销欠税处理。
四、豁免欠税档案归档
豁免欠税工作完成后,县(市、区)局应按照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将豁免历史欠税申报材料归档。
五、豁免欠税总结上报
(一)县(市、区)局应在2009年10月31日前将欠税核销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上报市州局。
(二)各市州局的汇总上报工作须在2009年11月30日前完成。工作总结上传地址:省局FTP/征收管理处/豁免欠税工作总结。
二00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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