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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1:03:0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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