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
第二十条混合销售行为依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的,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条释义
本条删除了兼营非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所涉及的购进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这是因为原条例中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是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本着征扣一致的原则,所涉及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就应当给予抵扣。但新条例删去了应当征税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就不需要有购进货物准予抵扣的规定了。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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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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