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税收问题研究
民营经济税收问题研究
一、引言
(一)民营经济的定义
民营是国营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现阶段指的是非国营。民营经济是与国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在我国社会主义现实生活中,民营经济是指除国有国营以外的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可以说,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它是以非国有经济为基本构成,是公有和私有混合的经济。总之,除国有国营之外的所有其他企业都应属民营企业之列。
(二)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综观当前经济比较发达、走在全国各省、市、区前列的浙江、江苏等省,都是民营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广东也是其中之一。中国的民营经济是在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式下,重新出现并发展起来的,发展民营经济是客观发展的必然。民营经济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我国经济的活力源,因此发展民营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发展民营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财产转化为民间资本,投入扩大再生产,让民间资本活跃起来,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可促进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扩大再生产的持续进行,是拓宽强国富民之路。另一方面,发展民营可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以民间资金代替发行国债,拉动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民营经济既是增添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又为拉动国内需求开辟了新的途径。同时,发展民营经济是拓宽社会就业的重要渠道,而扩大就业又能推动经济的发展,实现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创造就业的新局面。
二、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现状
我国民营经济不仅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发展的势头将持续强劲。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确立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以后,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广东民营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5年的6.7%上升到23.5%.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33%。从税收收入上来分析,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国有企业、国有联营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纳税总量大致占税收总量的33%。来自民营经济的税收收入则从1980年占总收入的0.9%上升到21%。2007年,广东省民营经济单位数347.49万个,比上年增加41.7万个,同比增长13.6%。其中,私营企业62.27万个,增长12.9%;个体工商户280.72万个,增长14.2%。从注册资本金来看,2004~2007年,私营企业平均注册资本金分别为143.45万元、148.52万元、152.86万元和161.91万元,这表明私营企业规模在不断扩大,可见民营经济具有很强的发展后劲。
(二)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以上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和积极意义,因此须大力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但在民营企业发展道路同样存在各种问题和面临的种种阻碍。一方面,民营企业大多数由于规模较小,资信度较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所以他们向银行贷款和利用商业信用等方面融资较难,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资金需求远远得不到满足,民营资本市场环境差。这种现象,严重地阻碍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民营企业主普遍存在小富即安的心态,导致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自主创新能力弱、生产集中度不高、产业协作水平低、科技水平低、缺乏竞争力等问题。
以上方面是企业内部因素,有待于企业自身逐步完善。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问题还包括企业外部因素,包括政府环境不够理想,主要是存在一些歧视政策,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例如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许多限制,一些外企可以进入的行业,却不允许民营企业进入;还有就是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部门服务意识差,民营企业普遍存在审批难、用地难等诸多问题。外部因素中有一重要方面就是财税制度,以下就针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三、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税收问题研究
(一)影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中税收问题
前面提到,我国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并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和税收收入的重要支柱,这与我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密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及到税收方面的问题也暴露得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措施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税收政策针对性不强、不规范
我国现行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税收虽有优惠,但没有从其特殊性考虑,优惠主要是针对城镇待业人员再就业、福利企业、校办工厂的优惠。未能从“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高度制定优惠政策,忽视了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育,而更多的是将税收优惠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手段。影响了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的发挥。同时,由于优惠措施出台于不同时期、不同经济背景,而且大多以补充或通知的形式出现,较为零散,没有一个明晰的思路,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不够规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2.优惠方式单一,造成优惠政策的低效
我国有关税收优惠规定局限于税率优惠和减免税直接优惠形式,没有采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间接优惠做法。对促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效用不明显。同时,直接减免税的做法不仅造成收入绝对额的减少,而且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取得收益的企业,无法适应不同类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增值税方面,由于政策受益面过于狭隘,“点高面低”现象十分突出。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降低企业负担等方面的政策,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
3.税收政策存在非“国民待遇”
例如对民营企业所得重复征税,企业除与国有企业同样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赠资本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外商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投资,不管投资该企业还是开办其他企业,均可获得退还一定比例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说,外商投资,连企业所得税都可以退还一部分,而国内个股增资,却要在已缴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再缴纳个人所得税,二者待遇差别太大。这种双重征税制和歧视性的政策,限制了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使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大打折扣。再如,企业所得税全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使得临界点附近税负增长过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4.税外收费负担深重
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常把民营企业作为各种费用开支的“摇钱树”,经常增设名目摊派费用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手段,越是穷的地方,摊派现象越是严重,这给民营企业的发展造成很大的困难。企业困难,经济难以发展,地方财政更困难,形成恶性循环。这些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和乱摊派、乱集资名目繁多,形成税费不分、以费代税、费强税弱的不良局面,既弱化了税收的调节分配的职能,又令企业不堪重负,成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绊脚石。
5.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
例如广东北部山区同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差距,如同全国东西部情况一样,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占有全省总面积65%、人口占40%的山区,GDP只占17%;而面积和人口各占23%和30%的珠江三角洲,GDP却占78.6%.从税收收入角度分析,差距更为悬殊,2002年广东国税收入中86.5%来自珠江三角洲,山区的国税收入只占4.2%.显然,区域间悬殊的差距,如不及时解决,势必拖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财税政策措施探讨
这对以上问题,为促进民营经济的积极发展,在财税政策上应借鉴国外税收扶持企业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积极营造有利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税收环境,根据公平、效率、法制、可持续发展的税收原则,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大税收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引导民营企业行为,帮助民营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并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范的税收支持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制定相关财税政策。
1.调整增值税政策
第一,取消增值税两种纳税人的不平等待遇。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是“增值额多的多征,增值额小的少征,无增值额的不征”,而不是按销售额多少来界定怎么征、征多少。目前,对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其增值额大小,甚至不论有无增值,都得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征税,显然有失公平,也同增值税“税不重征”的立法精神相悖,导致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有“欺负弱小”之嫌。因此建议:①按会计是否健全作为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②也可以考虑一律按增值额计征。至于当前有很多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管理不健全,应另行采取措施,促使其加强财务会计的管理,不应削足适履,背离税收的公平原则。第二,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进项抵扣范围,调动社会资金进入高新技术领域,鼓励民间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快技术进步。
2.完善所得税政策
第一,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改变目前外资企业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少,使不同所有制企业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的现象;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实行能体现量能纳税的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降低企业税负,体现对民营企业的公平。第二,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应用新成果、研究和开发费用、引进新技术等应一视同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可规定起征点,以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第三,对民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投资的净资产可在税前扣除;对特殊困难企业实行延期纳税等。
3.实施“先期鼓励”税收政策
为增强企业固定资产购置和更新能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建议对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实行提高折旧率和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可对其利润再投资部分实行税收抵免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前列支政策,对企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实验费用允许税前列支,并允许未盈利企业的开发费用在以后几年内扣除,以鼓励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4.改善融资环境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报告中提到,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在应对金融危机中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的作用。资金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而融资难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为此,需要国家立法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税收支持。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民营企业财务管理,使之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建立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按比例从每年的民营企业税收收入增长部分中提取;实行对民营企业发展基金捐赠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取得的业务收入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优惠。
5.积极推进税费改革
税收负担之外,我国民营企业的“费负”过重已经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收入机制,明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费用都应主要由用税人来承担,不能再向使用者或受用者收取额外费用。要通过规范税收制度,在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将部分的“费”改为“税”,增强企业负担的透明度,并使企业的负担稳定在合理的水平上,促使民营企业“轻装上阵”,在经济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6.简化办税程序,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税务部门要实行简化纳税申报程序,加强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和纳税培训等服务,及时将税收法规政策和重大事项传达给纳税人,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制度。提高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实行“限时服务”和“一窗式”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把优化服务和强化管理结合起来,促使民营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税收贡献率。
7.实施区域协调发展与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实现共同富裕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民营经济除了应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之外,还必须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与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结合起来,鼓励、引导和支持民营经济向山区和农村进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开发具有山区优势的资源加工型产业,实行政策倾斜,建议对各省的贫困山区也实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加大其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其投资环境。近年来国家推行积极财政政策在拉动投资需求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但对拉动消费需求、出口需求的效果却不甚明显,所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城镇居民的消费出现升级时,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的消费没能填补其空白。因此,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必须同区域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以促进国内需求,促进贫困山区和广大农民脱贫奔小康,实现共同富裕。
四、结论
总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推动力量,支持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不仅仅是税收上要进行扶持,各级政府部门都要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扶持民营企业创业和发展,从各方面积极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民营经济才能持续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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