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0:59:01

解读国税函[2009]456号: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解读国税函456号: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2009年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456号),就《关于纳税人供应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76号)作出批复,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对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无法取得进项税金发票的纳税人,将面临税负过重而生产经营困难加大,被同业竞争者所陶汰的危险。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实际经营过程中,单采血浆站往往无法取得进项发票,可选择征收办法,有利于企业生存。

三、先择简易办法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一项新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文件中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此文件规定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此前是可以的。


四、明确纳税人选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文件中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也保持一致,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4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90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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