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释义(十一)
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的规定。
本条是将原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整合而成,并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财政部单独规定,改为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规定。一般来说,为避免扭曲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决策,所有的纳税人都应当实行规范化的增值税,实行相同的税率和计税方法,不应区别对待。由于增值税推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制度,这需要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纳税人,他们数量众多而规模较小,其应纳税额在增值税总收人中所占比重很小,他们往往不能进行健全的会计核算,要求他们实行规范的凭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很困难,税收征管成本也很高。为了广泛推行增值税,并集中力量管好那些应纳税额占增值税总收入比重较大的纳税人,有必要对这部分纳税人实行不同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这部分纳税人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本条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和标准作了规定,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个主要区别就在于计税方法的不同,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没有税款抵扣权。所以本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计税方法为销售额乘以征收率,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首先是销售额的确定。根据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同样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向购买者收取的销售额是含税的,于是,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就需要先推导出一个不含税的销售额,推导公式为: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次是征收率。征收率是按照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大体相当原则设计的征税比率。使用征收率这种特殊办法征收增值税,既有利于增值税制度的推行,又有利于简化征收,加强征管。
2.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与原条例的规定相比,本条作了些调整,即将标准的规定主体由财政部改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改为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是因为根据我国现行部门职权划分,具体的税收政策需要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标准,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纳税人的规模和数量、税收征管水平的发展变化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适时调整。这与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所要具备的稳定性不甚相符,在条例中具体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不利于根据实践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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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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