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0:56:3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5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53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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