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0:52: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二十七)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纳税人进项税额扣减的问题,并确定了扣减进项税额应按当期实际成本的原则,与第二十六条共同形成了扣减进项税额的规定。

1.本条规定针对的是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不包括尚未抵扣进项税额的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此二者的进项税额应按照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换算公式来扣减进项税额,而不能按照实际成本来扣减。

2.现实生活中由于经营情况的日益复杂,纳税人有时会先抵扣进项税额,然后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例如:购进货物申报抵扣后,又将其分配给本单位员工作为福利。为了保持征扣税一致,就必须规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应当从已申报的进项税额中予以扣减。对于无法确定的进项税额,则统一按照当期实际成本来扣减。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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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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