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的意见
津劳局〔2006〕66号
各职业院校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天津市2004年至2007年职业培训规划纲要》,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提高职业院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技能人才队伍,以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职业院校中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手段。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院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各职业院校要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以及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使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合理确定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职业院校的办学特点,结合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大纲,确定毕业生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职业院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职业分类大典》)中的类别确定。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名称不相对应的,可允许申报与其相近或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同时,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以利于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三、突出职业能力考核,确定科学合理的鉴定内容和方式。对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设置专业和开设课程的,其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应与课程考试结合起来,鉴定试题应从国家题库中提取。没有建立国家题库的职业(工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设置的专业与国家职业分类中的职业(工种)不相对应的,可根据《职业分类大典》中相近类别职业标准的要求,结合职业院校专业课程教学以及技术发展和知识更新的实际需要,编制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对职业院校结合职业功能模块开发课程和组织教学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安排和要求,编制职业功能模块的鉴定规范和考核试题;对高等职业院校和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属于复合技能专业的学生,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四、加强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建设。充分利用职业院校的教育资源,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所(站)的原则,有步骤地在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学校和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围绕其主体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同时,结合职业院校师资特点,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的资格培训和认定,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督导员队伍。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申报方法,依照《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对职业院校学生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组成考评小组,其中校外考评人员不少于考评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二。考评人员为任课教师的,对其授课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应予以回避。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综合能力的专业,其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可在证书备注页中注明其具有复合技能和综合能力的专业名称。 六、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积极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要在职业院校中广泛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要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准入关,优先推荐或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院校毕业生。对国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单位依法予以惩处。 七、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以其它名目额外收费。二OO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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