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7-5 10:48:05

解读国税函[2009]538号: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解读国税函538号: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目前,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我国出口退(免)税政策根据需要也做了适当的调整。其中,针对外承包工程退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以批复的形式下发的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38号),明确了生产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它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范围

对外承包工程又称国际承包,是指我国对外承包公司承揽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客户、公司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物资采购和其他承包业务。根据税法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向当地国税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免)税。对外承包工程属于特准退(免)税范围。


二、符合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

文件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而出口的货物,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均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对于此条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

二是在现有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之内;

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出口的货物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四是自产货物还是非自产货物的出口货物。也就是说,对外承包工程在新规定中明确了只要出口货物属于退税的范围,不论出口货物是自产还是非自产,均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这点与我国现行的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5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除此之外,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非自产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税。也就是讲,如果属于非自产的货物是不可以按“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申报退税的。

三、不符合退税政策视同征税

文件规定:“凡属于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按现行规定予以征税”。

主要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2号)第一条规定的:“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如果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在此范围内,应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

四、实行免税的情况

文件规定:“对不属于上述两类货物范围的,如生活用品等,实行免税办法”。

五、对外承包工程申报退(免)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等货物,在货物报关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2、对外承包工程合同;

3、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资料。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538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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