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税函[2010]1号:因原政策规定导致出口企业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处理
解读国税函1号:因原政策规定导致出口企业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处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号),明确了企业出口货物因原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问题的处理办法。
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一、导致出口企业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原因
1、政策的遗留问题
2002年,国家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试行“免、抵、退税 ”办法,并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进行了规定,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这一规定造成一些生产企业结转的留底税额在以后年度无法消化。
2006年国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完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02号),文件规定:“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原审核期期间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从国税发11号文件开始执行到国税发102号文件更替原政策,存在政策遗留的问题,一些出口企业(主要是生产型)其留底税额长期无法消化。
例如:2002年新发生出口的甲企业,在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量大,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这样,造成该企业在在12个月内留底税额较大,按规定从第13个月开始可以按照“免、抵、退税”办法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但是由于甲企业从第13个月开始,就不再有出口业务,而内销业务相对也比较少或者从第13个月起出口货物为了免税货物,不计算免抵退税额。所以,在前12个月所对应较大的进项税额留抵在以后无法实现抵扣。2006年国税发102号的出台,虽然可以按月计算退税并可以在满12个月时一次性全部退付给出口企业,但是该文件也是指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可以按月计算免抵退,退税可在退税审核期期满后的当月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对于甲企业在2006年时,已不再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所以,较大的进项税额留抵无法实现抵扣,给企业造成很大的负担,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2、出口退(免)税清算所带来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生产企业已备案的、2004年3月31日前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按免抵退税总额审批免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总额;免抵退税总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退税率-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出口退税率。对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及有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出口货物,征税机关按内销货物予以补税。对生产企业到2004年3月31日未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2004年6月30日出口企业仍未补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按内销货物补税“。而此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62号)在2006年4年30日废止。虽然,原规定已被废止但也存在政策遗留问题。因为,被废止的原文是指的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不再执行。可是,对于当时清算后不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货物,除了按内销征税,以及符合文件规定进行清算备案后,可以办理退税的以外,同样也存在其上述进项税额留抵过大的问题,也包括有无法进行消化的问题。
因此,国税函1号文件,解决了企业出口货物因原政策规定导致其留抵税额无法消化的问题。
二、税务机关做好留抵税额退税的审核工作
根据国税函1号文件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税务机关可在核实无误的基础上一次性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申报留抵税额退税时要注意:
1、留抵税额退税的范围
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第二条第(五)款有关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税收处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303号)第五条第(三)款的相关税收处理规定,导致目前仍无法消化的留抵税额。
2、留抵税额退税的审核
税务机关在辅导出口企业做好申报留抵税额退税的同时,要认真审核留抵税额应退税额,做好有关资料、单证、信息的比对、核实,以及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的审核。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号)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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